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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将有新规定

2000-07-28 来源:光明日报 陆彩荣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7日电为加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权益,促进汽车消费,国家计委近日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自9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据介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或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机动车停放计时单位,可分别实行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办法》强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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